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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石化北京石油会员卡章程

第一章     

第一条  中国石化北京石油会员卡(以下简称会员卡)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石油公司)统一发行。由北京石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客服中心)负责为会员提供承诺的各项服务。

第二条 持有北京石油公司发行的中国石化个人单用户记名加油卡用户(以下简称个人)均可申办会员卡。

第三条 会员卡分为金卡、银卡、普卡,各等级确定所需条件以北京石油公司正式公布内容为准。

第四条 会员卡可根据绑定的加油卡消费记录累计积分,满1元积1分。会员凭会员卡可享受北京石油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,可在北京石油公司所属的易捷便利店(以下简称便利店)享受购物折扣,可凭积分兑换礼品。会员卡不具有交易功能。

第五条  申办、使用会员卡的个人,均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。

第二章  会员卡申办

第六条  申办条件。会员卡采用实名制,每人只能办理一张,累积积分只能对应申办登记的一张个人单用户记名加油卡。

第七条  填写申请表。个人申请人可在便利店按要求填写、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(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)、个人记名加油卡。代办人还须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按要求填写代办人相关信息。

第八条  会员卡发放。客服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并与申请人本人核对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卡邮寄给会员。

第三章  会员卡使用

第九条   会员卡应由会员本人使用和保管,持会员卡办理的各类业务视同会员本人的行为。

第十条  会员资料发生变更时,会员应及时告知客服中心或易捷便利店进行资料更新,以便获得应有的会员权益。未办理变更手续前,客服中心将继续按原登记资料提供服务,不负责因此造成的各类损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遗失会员卡时应及时办理挂失业务。挂失成功后发生的损失由北京石油公司承担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积分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进行2年滚动清零,每年12月执行。2年滚动清零是指客户第一年获得的年度积分在第2年末仍有未兑换的积分余额在第2年末清零,先积分先扣除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卡自申办之日起长期有效,会员等级根据会员规则按年度进行调整。

第四章  其它

第十四条  本章程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。

第十五条  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石油公司,有关会员卡具体业务操作细则以《中国石化北京石油会员手册》为准。